首页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政策法规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总局机关各部门 > 总局办公室 >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 > 保密法律
通知公告 更多
· 关于正式启用森工协同办公系统传...
·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系统值班工作...
· 关于规范全省森工系统视频会议管...
· 关于印发《2016年总局第四次局长...
· 关于出席亚布力熊猫馆开馆仪式的通知
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关于...
· 关于参加国家林业局重点国有林区...
· 关于开展理顺林业公安管理体制调...
工作动态 更多
· 迎春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开展林...
· 林口局全面落实总局“两汇编...
· 鹤立局实施“356”产业规划推...
· 八面通局对接市场整合资源向...
· 鹤北林业局党委着力在解放思...
· 海林林业局党委聚焦预警问题...
· “平山工作会议”贯彻落实在基层
· 办公室党支部认真收看十九大...
文件下载 更多
· 中国共产党章程
·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...
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督办检查工...
· 黑龙江省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实...
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向河北省塞罕...
·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
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...
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
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节选)
 
来源: 时间:2015-08-03 10:31:09
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节选)

 

 

       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

  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

  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。

 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
   

 

 

版权所有:黑龙江森工总局 邮箱:
地址: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:150001